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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款未过户,房屋产权属于谁?

1995年10月,甲与乙结婚。2005年8月,甲、乙购置一套二手房,房屋 过户到乙的名下。2006年5月3日,甲将这套房屋转卖给其亲属丙,总价款 78。 4万元。被告丙当即将一张存有78。 4万元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交给甲,甲当 场出具一张收据,并未写明收到的款项是丙的购房款。
2007年9月,甲、乙协议离婚,离婚后甲出国经商。2007年12月10 日,乙找到丙,称该房屋属于乙所有,要求丙腾退房屋。丙拒绝了乙的要 求,称其从甲处购得房屋,有甲收取购房款的收据并有证人可以证明。因为 买房时并不知道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乙的名下,没有与乙直接联系,也没有 向乙主张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但有证人可以证明乙收到过甲给予的 钱款。 乙将被告丙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腾退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乙。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丙提交了 2006年5月3 曰甲出具的收据,另有证人一名。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今 未发生任何变动,仍然登记在乙的名下,可以确认乙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 人。

丙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丙提供的证人并没有亲 眼目睹买卖涉案房屋的过程,也不能证明乙知道甲与丙买卖房屋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乙,丙应当向其返还涉案 房屋。

     不动产物权变更所有权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权 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利的唯一凭证。本案涉案房屋系甲乙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动,仍然登记在乙的名 下,可以确认乙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n...全部

     不动产物权变更所有权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权 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利的唯一凭证。本案涉案房屋系甲乙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动,仍然登记在乙的名 下,可以确认乙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丙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涉案房 屋的事实,丙购买该涉案房屋,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在没有明确涉案房屋 产权人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事后发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载在乙的名下,也 没有获得乙的追认,也没有要求甲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
  因此,乙的诉 讼请求依法应受到支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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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0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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