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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液分离器和三相分离器制造需不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

气液分离器和三相分离器制造需不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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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3

58 0

     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联系当地特检院!取证评审是制造单位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组对制造单位进行评审。
     1、根据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相关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评审的签约是指制造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制造许可申请获得受理后,约请评审机构评审时与之签订评审协议。
    制造单位的评审必须是在制造单位与评审机构鉴定评审签约后进行。   制造单位约请评审机构时,需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制造单位概况说明;   (3)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4)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力量、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现场考察。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及时组织鉴定评审工作并向被评审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单位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质许可鉴定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简称文件审核)和现场鉴定评审。     A、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主要指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审核,目的是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已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是否具备现场评审条件。
  文件审查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章内容和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进行审核。     B.现场鉴定评审   B。
  1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即末次会议)等。现场评审主要从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试制产品(指初次取证)安全性能抽查三方面进行。
       B。2 现场鉴定评审时,制造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 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4)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5) 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6) 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7) 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
       (8) 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9) 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计划,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   (10) 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方名录及评价报告;   (11) 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12) 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13) 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B。3 对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评审主要审查制造单位是否具备制造D级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条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核查制造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规模;   (2) 评审制造单位技术力量配备与生产的适应能力;   (3) 评审生产设备的规格、数量、能力、技术状况与D级容器生产要求的满足程度;   (4) 评审生产用场地、厂房、库房和辅助条件与申请制造产品的满足程度;   (5) 评审检验、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能力、技术状况与D级锅炉、容器的检验、试验要求的适应程度。
       对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评审采取现场实际考察,核对制造设备、场地、厂房等实物规格、数量、规模、技术状况,必要时采取实物验证进行核定。   B。3。1 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评审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库房、场地的面积与环境是否满足申请制造产品生产的要求。
       B。3。2 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评审其技术力量是否与申请级别相适应。技术力量的评审除查核被评审企业技术人员职称外,必要时对其技术素质、业务水平进行问询,重点是对质量保证工程师及各主要责任人的考核。
     评审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职称、学历、经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制造单位是否能确保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相对稳定并履行职责。     评审具备焊接专业的技术人员、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及持证项目与生产适应性。
     B。3。3 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工装设备台账,评审制造单位的生产工装设备与申请制造产品生产的适应性。必要时对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模具进行现场验证考核其设备能力。   对制造单位的设备、工装管理的评审主要确定制造单位对关键设备工装是否建立了操作规程,其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关键工装是否进行了定期校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设备与检验与试验装置,制造单位应提供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外协检测、试验应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合格分包方评价记录,评审外包单位的工装设备能力、检测试验手段及质量保证能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B。4 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是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进行的评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评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对申请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   (2) 评审有关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与申请制造产品的适应能力;   (3) 评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艺文件与申请制造产品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   (4) 评审质量保证管理运行情况与质量体系文件的符合程度。
       质量保证管理评审采用文件资料的审阅、对有关人员考核、询问、抽查审阅质量体系运转的各种记录等方式进行;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D进行评审。
     B。4。1 评审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内容包括:   (1) 评审制造单位的质量手册的编制是否适合本单位生产需要、覆盖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2) 根据制造单位质量手册和程序性文件,评审制造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与申请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是否明确规定生产、技术、检验机构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3) 评审用户反馈意见,以确定制造单位有无重大质量投诉。  评审制造单位有无建立质量改进的机制。   (4) 根据产品的制造资料及质量记录,评审其程序性文件、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考核各类责任人员到岗履行职责的情况。
     B。4。2 评审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其内容包括:   (1) 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试制产品的质量记录和技术文件,评审制造单位的所采用规范标准、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申请制造产品的要求。
       (2) 根据试制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及质量记录,评审申请制造产品的图纸、技术文件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评审制造单位工艺质量控制;评审制造单位通用和专用工艺的编制及相关的质量记录表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评审主要或关键工序的实施是否执行工艺文件。
     (3) 当需要时,评审制造单位的热处理质量控制,是否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考核热处理的工艺制定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热处理过程的实施和检验及相关的质量记录表式是否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4) 根据试制产品的制造资料及质量记录,评审制造单位的外协工艺、检验与试验的质量控制,是否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审核外协单位的资质见证资料,审核外协检验与试验报告的完整与准确性。
     (5) 根据试制产品的制造资料,评审制造单位的材料与采购的质量控制,抽取受压元件材料进货及使用管理记录,评审材料的验收、标识、保管、发放、领用是否得到控制;主要材料是否做到可追溯性,是否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评审相关的质量记录表式是否符合其质量控制程序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6) 评审其焊接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对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文件、焊工、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等实施控制。
     (7) 评审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对无损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工艺及无损检测报告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8) 评审制造单位的不合格品控制是否符合程序文件规定,根据试制产品的制造资料及质量记录,评审其不合格品的处置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和程序性文件的规定。
     B。5 对试制产品安全性能抽查是对制造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情况进行评审,采用对试制品检查、在制品追踪检查的方法进行,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E的要求进行审查, 主要分为现场产品技术资料和产品档案审查和安全性能抽查。
       暂时就说这么多,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再联系!   也可以访问当地特检院网站!。

2018-02-02

60 0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
  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
  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你把这个看完,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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