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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实务中应该怎样确认赊销商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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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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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企业间没有签订合同,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不论实际款项是否收回,赊销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应计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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