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对于该问题,历来争议很大。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但是,仅从字面理解,“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只是解决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问题,并不意味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必然构成劳动关系。 有人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承包挂靠制,即律师只是向律所承包办公室或者办公卡座,每年固定向律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者在律师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缴纳管理费,剩下的律师费全部归律师自己,律所也并不向律师支付任何工资;至于律师何时办案、如何办案、在哪里办案,完全由律师自己决定,律所一般不加干预;即使律师在律所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挂靠关系,因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费用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实际也是由律师个人全部承担。
这有点类似于百货公司出租柜台,没有人会认为柜台的经营者与百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样道理,律师与律所之间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承包挂靠制,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化运作。
对于后者而言,律所实际上相当于一家公司,全部律师都是通过为律所提供劳动而获取劳动报酬,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全部是律所统一安排,律师需要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这样的律所与律师之间无疑属于劳动关系。 还有人认为,即使是公司化运作的律所,也并非所有律师与律所之间都是劳动关系,而要以身份的不同区别对待。
普通的受薪律师与律所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合伙人与律所之间则并非简单的劳动关系,因为合伙人实际上是律所的老板,他们对整个律所的经营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这有点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我们倾向认为,无论律所采取何种运作机制,也无论是普通律师还是合伙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都属于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律师法》明确规定,律所是律师的法定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律师必须以律所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律师应当接受律所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
再次,律师的法律服务属于律所的业务组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取均属于劳动报酬。至于实践中律所不向律师支付工资,律师的社保和公积金中原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也由律师个人承担等现象,原本就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更加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此,律师与律所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