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安惠北里有一套房子,4年前把房子卖掉了,到今天是4年零2个月,当时卖了29万,因为当时不能办产权证,所以卖房子的时候就把房屋入住单给改了,但是现在这个房子能办产权证了,买我房子的人去建委办,建委的人不给办,必须要我带着身份证去办,我想知道这种改了房屋入住合同的方法,算不算无效的合同,法律是不是不承认?如果我把29万还给买房子的人,我能要回我的房子么??
可以要回了,当地国土局只认这套房子的房产权利人,看你这样说国土局登记的还是你的名字,所以你可以要回房子,但当时你们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是有一些收据的,还要看你们有没有去做公证,如果收据没有了或是也没有去做公证,那在法律上也可以过去,问题是你现在要回房子,主要是“诚信和道德”这个问题, 如果你要回来了,我想原来的买家肯定会很记恨你的,所以为了长远的利益还是不要去做这样的事,弄得...全部
可以要回了,当地国土局只认这套房子的房产权利人,看你这样说国土局登记的还是你的名字,所以你可以要回房子,但当时你们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是有一些收据的,还要看你们有没有去做公证,如果收据没有了或是也没有去做公证,那在法律上也可以过去,问题是你现在要回房子,主要是“诚信和道德”这个问题, 如果你要回来了,我想原来的买家肯定会很记恨你的,所以为了长远的利益还是不要去做这样的事,弄得名声也不好听,还是去帮他办理过户手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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