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进口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且给予我公 司海关进口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款书,我公司收到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4条规定,电
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 企业。
第8条规定,电器电...全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4条规定,电
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 企业。
第8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
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16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39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电器电子产品生产 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缴纳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该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5条规定,存货应当按 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
成本。
第6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
费用。
因此,进口电子产品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 入进口电子产品的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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