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女儿想复婚,我该怎么办我
一、没领结婚证并不一定就是不成立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是男女结婚履行相关手续的常态,但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地区,也有先举行婚礼而不登记或者后登记的情况,这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存在与否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全部
一、没领结婚证并不一定就是不成立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是男女结婚履行相关手续的常态,但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地区,也有先举行婚礼而不登记或者后登记的情况,这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存在与否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就你的情况,理论上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来介定。
事实上,从你女儿才六个多月大情况来看,你们举行婚礼的时间,应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日之后,所以,你们应当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律师来帮助你们解除同居关系没有什么法律不能的问题。
二、“我回去看女儿,他父母却不让我看,说是等女儿长大成人14岁,看女儿认不认我才能相认了,当时冲动离没有写清以后女儿的探视权,”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你完全有权要求履行自己作为母亲的职责。
三、能否把女儿的抚养权要回来吗?
当然可以。你可以以哺乳期应该还没到,女儿才六个多月大,由其父亲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拆。
四、这种情况起诉费用多少啊?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之规定,你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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