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书下来应该给当事人还是给家属
提问者所说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部门规章第48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同时,该规定第51条为“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全部
提问者所说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部门规章第48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同时,该规定第51条为“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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