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约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题目中的约定其实是关于脱密期的约定。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或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一段时间,用人单位有权将该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是,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全部
题目中的约定其实是关于脱密期的约定。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或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一段时间,用人单位有权将该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是,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另行规定所谓的脱密期,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原来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的规定可能不再适用。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涉密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一个月将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我们倾向认为这样的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方面这属于企业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这样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对于调岗后的薪酬待遇,我们倾向认为应该维持不变,原因在于,该调岗并非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如据此降低薪酬待遇则对劳动者不公平。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的规定,而是一律规定所有的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即使是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样有权提前30天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国家构建创新性社会和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军工等企业,关于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等事项由《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规范,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而具体的脱密期则由各地以及相关特殊企业通过实施细则或地方规定进行细化。
2013年5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
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江苏省的地方规定是将脱密期的问题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