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査;
(二)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 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 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全部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査;
(二)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 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 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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