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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卖房的一方(男,非房主)刚过世,过户时需要继承公证吗?

刚买了二手房,房子的名字上 只写了老太太一个人的名字(听她说结婚前就有了这个房子),她丈夫在去年刚去世,在办理过户时 还需要继承公证书吗?希望有经验的或是懂这方面的人指教!!非常感谢~~~

房本上是谁的名字啊,不用的,他是第一顺序继承,其次建议尽快,国五条 已经在广东开始了

房本上是谁的名字啊,不用的,他是第一顺序继承,其次建议尽快,国五条 已经在广东开始了收起

2018-01-09 0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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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心买房竟成被告恳请大家的帮助!您们好,我于2005年3月到江苏省工作,工作半年后,各个方面觉得都很稳定,于是想定居于这里,在2005年10月份我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卖房人刘某达成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总价为26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末,中介公司将一些过户手续基本办妥,我和家人搬了进去,由于我是向银行贷款买房,所以在搬进去时只付给刘某十万元人民币,剩下金额待中介公司将贷款手续办理好后付齐。就在我即将将十六万元贷款付给刘某时,在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我的房产档案中发现,此房屋原产权人并不是卖房子的人刘某,而是刘某所在的单位(**(中国)有限公司住房委员会)的产权,并且整个档案内全部协议、买卖合同全部是我和此公司来完成的房屋买卖交易,而合同上的交易额只有77029.8元人民币,更荒唐的是该公司董事会竟然已于2005年4月20日,也就是早在我决定买房并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的半年前就已决议将此房子卖给我。据我后来了解,原来此房子是此公司做为福利分给本公司的员工的,而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免税,也就是说如果要出售此房,此公司在合法的程序下应该先过户给刘某,然后由刘某以个人名义再卖给我,而完成这一过程需要补交近四万元的税款,这时我才明白,刘某为了尽快出售此房,为了逃避房屋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完成了此房屋的整个交易过程。后来我到税务机关、房产交易中心、法律事务所咨询过此事,他们都告诉我,既然此房屋产权是刘某所在公司的,而且整个交易过程是由我和该公司完成的,刘某并未参与其中,那么法律上只承认我与其公司的这份交易合同,我与刘某于十月份在中介签定的那份合同并无法律效力,我只要付给其公司77029.8元钱就可以,没有必要付钱给刘某,应向刘忠讨回已付的10万元。也许这个答复对于我这个为买房而负债累累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而我并不想钻这个空子,我并不在乎原房屋产权人是谁,我只想买到安逸舒适的房子,而且整个房子的交易过程是顺利,合法的,不存在一丝的逃税,避税问题。于是我曾与刘某在中介公司协调过这件事,要求刘某将我手中的77029.8元人民币的发票补齐为26万,并要求刘某让其所在公司做出保证:在我付齐刘某26万房款后,其所在公司不得拿着我与牧田公司签定的那份合同再来向我索要77029.8元人民币.但刘某不但不给我开据足额的发票,而且多次托关系找到我所在的公司领导,说我耍赖不给钱,损坏我的名声,并不止一次扬言说,他在法院有熟人,在这个地方他的关系硬,上了法庭我肯定会输。果然,在2006年元旦我移交到中介的那16万元房屋贷款被法院冻结了,并且在元月中旬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刘某以我拒付房款为由将我告上了法庭,为了讨回我合法的利益,我花4000元请了一名律师,法院也已于今年2月13日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当庭法官果然偏袒刘某,态度非常差,并不给我和我的律师说话的时间,我们的辩论也多次被法官无理打断,并且刘某提供的伪证法官也不予指认,更可气的是,在休庭后,法官竟然用语言来恐吓我,说我在逃税.目前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虽然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面对这种情况,面对法官的态度和解决方式,我和我的律师都很无耐。做为一名消费者和一名普通打工人员,真没想到诚心诚意的买房,如今竟会成为被告,而且还得不到法院的澄清,为了打这场官司还要四处借钱,为此,我整天无心工作,精神压力极大,对下一次的开庭也很茫然,所以我想寻求大家能给我一些帮助和正确的指导,以尽快解决这件事情。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调控房价,也出台了一系列房屋买卖的税费管理办法,但卖房人刘某还是想尽办法来逃避国家的税收,其公司也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协助其完成了此次房屋买卖,给我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同时,据我了解,刘某所在公司不止一次使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此类房屋的买卖,

刘某 公司 中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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