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台湾注册商标申请资格及审查呢?
(一)增订立体形状商标之保护
台湾现行商标之保护只限于平面表现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为配合国际间立法之趋势,增加立体形状及容器之立体商标的保护,且包含立体标志之本身。例如,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酒鬼酒的酒瓶造型。
(二)一案多类别申请制度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5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指定使用商标之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以申请书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不同类别之商品应分别申请。”为简化申请人提出申请之程序,将后段删除,即采用“一表多类”申请制。 换言之,企业就一件商标申请于食品、电器、文具,依修正前商标法应该分三件申请,如依(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则以一件申...全部
(一)增订立体形状商标之保护
台湾现行商标之保护只限于平面表现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为配合国际间立法之趋势,增加立体形状及容器之立体商标的保护,且包含立体标志之本身。例如,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酒鬼酒的酒瓶造型。
(二)一案多类别申请制度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5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指定使用商标之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以申请书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不同类别之商品应分别申请。”为简化申请人提出申请之程序,将后段删除,即采用“一表多类”申请制。
换言之,企业就一件商标申请于食品、电器、文具,依修正前商标法应该分三件申请,如依(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则以一件申请书即可,可以节省许多经费。
(三)引进分割制度
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两个以上之商品或服务,得视申请人或专用权人需要,于申请中请求分割为两以上之申请案,或者在注册后,将部分商品分割移转给他人。
其目的,在使注册商标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商标权人可以将已注册但不使用的商品,将该部分的商标及商品转让给他人。因此,可以在一案多类申请后,再申请为个别独立申请案。
(四)废除审定公告制,改采注册后异议制度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1条规定,商标须经核准审定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者,给予注册、因此,修正后(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废除审定公告3个月的制度,凡商标经审查核准者,申请人只要于审定书送达后之次日起3个月内,交纳注册费后,则给予注册公告。
而对该注册商标认有不妥者,任何人得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其注册。
(五)著名商标保护之扩大
对于著名商标之保护,现行商标法第37条第7款仅明定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之著名商标或标章,而有致公众混淆误认之虞。
至于有减弱(淡化)或毁损著名商标商誉之情形则没有规范,易生争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