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2019-08-15 12:08:44
这是国土局想通过确认你养殖场是违法占地的方式,关停强拆你的养殖场。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将该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了,否则就越来越被动。
2012年9月,李某经营的鱼池养殖场在承包的上家垣南坑场清挖鱼池时发现部分高岭土。遂于21日向当地县地矿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提出采矿申请。同月30日,当地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在申请书上签发“同意...[展开]
这是国土局想通过确认你养殖场是违法占地的方式,关停强拆你的养殖场。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将该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了,否则就越来越被动。
2012年9月,李某经营的鱼池养殖场在承包的上家垣南坑场清挖鱼池时发现部分高岭土。遂于21日向当地县地矿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提出采矿申请。同月30日,当地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在申请书上签发“同意清挖池土”,加盖公章,地矿局也签发了同意办理采矿手续的意见。但在2012年12月30日,土地局在未立案情况下,对鱼池养殖场挖池取土的行为调查取证,组织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并当场向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出泰土行通字[2012]第28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李某养殖场未停止清挖鱼池取土的行为。2013年3月13日,土地局再次向养殖场发出泰土行通字[2013]第7号《通知书》。李某某以已经过批准为由继续挖池取土。之后,土地局未对养殖场的行为予以处理。2013年9月,土地局和地矿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两家的行政管理职权由更名后的县国土资源局行使。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李某停工,并围攻挖地现场。李某就这样停止了挖鱼池,可是投入的施工人力、物力、财力巨大,而且鱼苗不等人,几乎全部死亡,还包括土地承包租赁费等,将近损失四十万人民币。在万般不得已情况下,2014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2014年3月,在律师指导下,李某具状诉至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原告养殖场损失410521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