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2019-08-15 12:17:46
可以维权,以下案例可参考:
孔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石桥村利用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经营一养猪场及一鱼塘。自2012年开始相关部门对孔先生养殖场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动员工作,并不阐明该地块要进行何项目建设,只是勒令村委会的人开始接二连三的找孔先生谈话,以养猪场污染环境为由,让其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因为补偿数额太低,被孔先生拒绝,纠纷由此形成...[展开]
可以维权,以下案例可参考:
孔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石桥村利用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经营一养猪场及一鱼塘。自2012年开始相关部门对孔先生养殖场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动员工作,并不阐明该地块要进行何项目建设,只是勒令村委会的人开始接二连三的找孔先生谈话,以养猪场污染环境为由,让其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因为补偿数额太低,被孔先生拒绝,纠纷由此形成。2013年3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孔先生作出(NO:******)《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孔先生的养猪场系非法占地、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其于2013年3月13日之前自行拆除建筑设施,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面对由村委会及城管部门组成的强大逼迁攻势,孔先生束手无策,几经辗转最终决定通过网络慕名聘请到了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介入维权。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及时指导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至市城管,为防止在行政复议期间拆迁人会进行悍然强拆,杨波律师随之又向区城管发出律师函,指明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以及养殖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不管是环境污染还是其他原因拆迁均应当合法合理补偿,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杨波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起诉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法庭针对杨波律师提供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筑及非法占地的大量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了严格评判,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2013)包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第(NO:******)《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至此本案被划上圆满句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