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48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理论上来说公民可以放弃权利,但必须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讲在我国,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可是在我国的法规中没有一条关于不作证将会有任何不利后果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实际上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我国法律也不能将其怎样。确实是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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