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性社会组织能提出什么诉讼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只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社会公 益性组织由于不是直接的受害人,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所以其能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实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 焦点冋题之一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经过许可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只能对污染企业提起不作为之诉,即请求法院对污染企 业下发禁令,要求企业停止某些行为或者禁止从事某些行为。 美国的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此 制度被称为民众诉讼。民众诉讼的诉讼请求包括恢复原状和 排除妨害。例如,美国《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民众诉讼中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环境...全部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只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社会公 益性组织由于不是直接的受害人,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所以其能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实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 焦点冋题之一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经过许可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只能对污染企业提起不作为之诉,即请求法院对污染企 业下发禁令,要求企业停止某些行为或者禁止从事某些行为。
美国的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此 制度被称为民众诉讼。民众诉讼的诉讼请求包括恢复原状和 排除妨害。例如,美国《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民众诉讼中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环境本身的损害,即治理污染、恢复原 状的费用。
也可以提出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法院 颁发禁令以制止违法行为,这些禁令包括禁止性禁令、预防性禁令。印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民众诉讼 制度,但是作为公民能够提起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企业不作为。
社会公益性组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也就是要求污 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经过对以上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进行研究后认为,“返还财 产”属于典型的物上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典型 的人格权范畴,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一般可不适用。
社 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 请求。“停止侵害”就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例如 某环保组织起诉,要求某企业移走长期堆放在公共场所的建筑 垃圾;“消除危险”可以理解为包括类似于美国的预防性禁令, 例如某企业准备进行某种排污行为,环保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 禁止其从事该行为。
另外,环保组织可以提出恢复原状的诉讼 请求。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主要要求损害者承担治理污 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如果损害者不治理、修复或者没有能力 治理、修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法院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损害者承担。
还有,环保组织可以 单独或附带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虽多出现在人格权侵权的领域,但在侵犯财产权的案件中提 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在情理之中。
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能否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首先申明一点:如果环保组织自己或委托他人对受损的环境进 行了治理,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污染者支付治理污染 的费用,不属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应属于恢复原状的诉 讼请求。
从法理上讲,能够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该是 基于污染行为而使自己的财产直接受害才能提起。环保组织 自己的财产没有直接受害,因此原则上不能提出赔偿损失的诉 讼请求。有的意见提出,环保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受害人提 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获得赔偿后,环保组织将赔偿费用 设立一个赔偿基金,如果有受害人申报,环保组织在考虑其具 体损失后,从该赔偿基金中分出一定比例返还给受害人。这样 可减轻受害人另行起诉所带来的诉累,也减轻法院的负担。
也 有意见认为以上做法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主要有两点:一是违 反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 讼权利进行处分,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 从赔偿基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则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并且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二是违反了诉讼代理的一 般原则。诉讼代理需要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这是诉讼代理的一 般原则。环保组织在没有受害人委托的情况下,就为其主张实 体权利,不但违反诉讼代理的一般原则,也与公益诉讼的目的 不符。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团体能提出的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一般限于要求企业不作为,但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 护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对于同一之原因 事件,致使众多消费者受害时,得受让二十人以上消费者损害 赔偿请求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 看出,公益性组织如果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 求,实际上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受害人授权。因此在我国目前情 况下,环保公益性组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不特定的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至于国家利益受损,如重大污染导致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遭受 灭顶之灾,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只是罚款了事而不代表国家主张权利的话,环保公益性组织 能否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在以 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环保组织无 论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均不得牟取经济利益。例如,环保组织 要求污染者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在获得法院的支持后,污染 者支付的治理费用不能由环保组织私分挪用,原则上应交给负 有环保职责的部门设立一个专项治理污染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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