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该如何缴存提取?
答: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4、单位应当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5、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什么手续?
答: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全部
答: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4、单位应当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5、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什么手续?
答: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6、每个职工能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吗?
答:一个职工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和其身份证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怎样处理?
答:职工出现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应当现将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现单位,然后由现单位将该职工所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
8、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怎么办?
答: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9、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入其他单位工作,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怎样处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1、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0%-12%;其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8%-12%。
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5、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6、单位具有哪些情形时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答:(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17、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是多长?
答:不得超过一年
18、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怎样计算利息?
答: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19、住房公积金年度怎样计算?
答: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0、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便捷查询方式?
答:电话查询(电话号码:025-84552899)、网络查询(网址:www。
njgjj。com)、短信查询(移动、联通用户发送GJJ或GJ到8872、小灵通用户发送GJJ或GJ到9972)。
21、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拥有产权);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具哪些资料?
答: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3、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
答:(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4、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2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给申请人答复?
答: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6、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承担哪些工作?
答:单位应当核实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提取证明。
27、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和银行的复核结果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8、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变更、封存、转移、启封和提取手续时,职工应当怎样办理?
答: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五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29、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罚?
答: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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