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门市租给一外地人,但在2010年1月31日就到期了,想收回来自己做。他说还没找到其它的门市于是给他延长了五十天,结果五十天到了他还不搬,还说我违约要我赔偿,真的遇到无赖了,打了110让他去派出所也不去。 在合同最后一条是:甲、乙双方在租用期内不论哪一方提前退租或续租的,由退租方或续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意见并重新签定协议后方可生效。
如未经协商取得到致意见,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提前退租的由退租方赔偿对方当年租金的15%。 这条也是从别人合同上抄过来的,这条会对我不利吗?当时也没想到会遇到到期不搬的人。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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