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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老板以未签单为由,扣除剩余工资,这样

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老板以未签单为由,扣除剩余工资,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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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44 0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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