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融资业务,即个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股票作为质押,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取得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证券投资。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包括以持有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债为质押而取得的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全部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融资业务,即个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股票作为质押,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取得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证券投资。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包括以持有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债为质押而取得的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由此可见,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本条规定,无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股票所有人)都要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未经登记,质押合同无效。本条主要是根据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特点规定的。现在的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形式出现,其储存和流转均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由登记机构控制股票的转让行为,使质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登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的登记事项主要是登记主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票的名称、数量、编号,股票的所有人,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
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股票虽然被出质了,但股票的所有权人仍为出质人。转让股票是对股票进行的处分,是股份所有权人才有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出质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股票,否则构成对出质人所有权的侵害。
另一方面,出质人股票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因为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作为其实现债权的担保,出质人的股票所有权是有负担的所有权,出质人在股票出质期间,也无权转让出质股票,即使出质人单方面想转让出质股票,也因股票被出质登记而成为不可能。
所以,原则上股票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股票,则是可以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协商同意转让出质股票的原因有很多,如出质股票处于涨幅巅峰或呈下跌趋势,或者出质人急于将出质股票变现清偿担保债权等。
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出质股票的转让,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前述《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限制规定,在这里同样适用。
依照本条的规定,合法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为出质股票的转让都是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作出的,质权人不能当然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而必须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付自己的债权,或者将该价款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的质权继续存于被提存的价款之上。
我国法律早已经给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奠定了法律基础,而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股票向一家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从而为我国银行业提供了新的投资途径,也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作好了铺垫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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