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号)第8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⑥开展演出活动,...全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号)第8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⑥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⑦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⑧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 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1号)第8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应使用收款收据。
因此,未按规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