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
2017-11-13 20:46:45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15日之前,凭《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全填写《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干病历资料(或复印件)、1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1家定点医院和1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诊、购药。 异地...[展开]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15日之前,凭《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全填写《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干病历资料(或复印件)、1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1家定点医院和1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诊、购药。
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株洲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干手续。 株洲市本级初审医院为:市1医院、市中医院、市2医院、市人民医院、331医院、市3医院(限精神病)。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一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1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缘由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1年。病情未愈须继续医治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1)A类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满后,直接到市医疗保险处续办; (2)B、C类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满后,须按原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特殊病种门诊结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且在特殊病 种门诊最高限额标准以内的药物和医治费用,参保人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兼顾金支付8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另补助5%;精神病患者最高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医治用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比例另增加10%。
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医治按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先自付部份后再纳入特殊病种比例结算。[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