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在零五年用别人的名字买了一套房,但是协议是和他儿子签的。现在房子涨价了。他儿子想反悔。《房子我现在以入住》我该怎么办。急切的盼望得到你的回复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隐名代理、撤销权等等专业法律知识运用。单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并且购房人已经入住相当时间。可以从事实履行概念判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出售方(指被代理的实际产权人)对其子代理出售并对外签约的行为是明知的,且未行使过撤销权。
)民事合同行为仅凭程序上的瑕...全部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隐名代理、撤销权等等专业法律知识运用。单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并且购房人已经入住相当时间。可以从事实履行概念判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出售方(指被代理的实际产权人)对其子代理出售并对外签约的行为是明知的,且未行使过撤销权。
)民事合同行为仅凭程序上的瑕疵不能推翻实体既定的事实。如果本案出售方具备办理交易登记的条件,你可以要求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必要时,建议你作好诉讼准备。
最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这项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的,而不是效力性的,不应作为认定合同的论据,如果本案能解决好代理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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