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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子女可以领双份待遇吗?

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留有一名残疾子女,该残疾子女除享受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待遇,单位还应当对其发放供养费吗?是否应该领取双份待遇。

全部回答

2012-03-31

0 0

残疾待遇该职工子女可以终生享受。 但能否同时享受双重待遇,该职工子女需满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条件。

2012-04-01

74 0

应该是双份都可以享受。

2012-04-01

76 0

是两回事,各享受各的,互不影响。

2012-03-31

105 0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你所问的可能是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不清楚你所指的“享受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待遇”是什么,如果是指“低保”待遇,是不重复享受的,如果在计算家庭收入(包括定期救济费)后,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则应停止低保待遇,反之,可以由低保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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