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99年一场车祸的受害者,两同学已当场死亡,我右腿截肢,法院下达了(2000)岳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肇事者李洪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5年,投入岳阳市建新农场劳动改造,已于2002年12月释放。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该车实际车主楚建忠负责赔偿。孙启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后,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事实上除李洪奎外,楚建忠、孙启学根本未到庭。按说,法律给了受害者一个公道,但接下来的情况却让人寒心。
首先:肇事车被低价处理了,只作了5000元的价格。三位受害者仅仅得了5000元的补偿!
其次:法院作了一个正义的判决,然而却是一纸空文,是法律白条。
判决书下达后,岳阳县法院执行局委托内蒙法院协助执行,内蒙法院来函称找不到楚建忠的人,于是案子悬了起来,束之高阁。
再次是许多部门一直踢“皮球”,谁都不愿插手此案,以致受害者及亲属哭诉无门、求助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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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分,我进来了!..... 【我觉得字数少被转评论很无辜,但是多打几个无谓的字又不好意思…失礼了哈】
应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联合警察找人,例如网上找人等手段,不能说找不到人就让受害者继续等待吧!
执行难是当今社会的痼疾,令申请执行人切齿痛恨却又束手无策,不乏此类案例。
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打探并掌握交通肇事案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楚建忠、孙启学有否可供执行的财产(13年过去了,被告人应该具备偿还能力)情况,及时与法院执行法官联系,以期案件执行能有所起色。
同时,可以要求岳阳县法院执行局抓紧与内蒙法院的协调,案件委托出去,不等于从此与他们无关。必要时,可考虑向两地法院院长及审委会去函,请求干预并过问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