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电子工程师,曾在一家企业工作3年,由于合同到期2011年9月离职,公司跟我签订竟业协议,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付给我补偿金,9月底我找了新单位,原公司人事说没问题,然后我才入职,可到11月份原单位也没给我发补偿金,中间原单位没找我办任何手续,然后我就找原单位人事,他们让我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岗位职责,我也及时如实提供了,原单位说没问题。
可到12月份原单位还没发补偿金,在我的催促下2012年1月18号终于发了,可是只发了1个月的。到3月1号我发现原单位又没发补偿金,打电话给人事,人事说财务说随工资发不合适,得请示大领导,第二天又给人事打电话,人事竟然说我现在单位业务与他们有竞争关系,让我跳出来,并且这中间4个月补偿金的不发给我了。
(我原单位主业是交通信号灯的方面的,新单位是家上市公司,主业是气体传感器生产及应用,而我在新单位工作是传感器应用开发,而新单位有个交通事业部是做电子卡口和酒精测试仪方面的)竞业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2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我违反竞业协议的了吗?还能追要补偿金吗? 谢谢!。
正如海天所说的,你当初可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签了就受其约束。
现在的问题是,协议中“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 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这条文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其适用范围,首先要解决这个前提问题。
给你几点意见:
1、假如原单位与新单位竞争关系,根据协议,无论乙方的具体岗位是什么,都不能到该单位工作。 否则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2、假如原单位与新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协议,甲方应支付补偿金给乙方,否则甲方违约。
3、你在入职新工作前已经获原公司同意,你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离开新公司,并要求原公司依约支付补偿金。
一,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目前的工作岗位是没有问题的,不违反你与用人单位的协议约定; 二,正常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他们提供的条件不比原来的差,是你不愿意继续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