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期的理解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资招用劳动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服务期,双方可以签订服务期合约,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的服务期,其必须就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赔偿用人单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费用。
从服务期的法律定义分析,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担服务期的义务人应该就是劳动者。当然,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为其必须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机会。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分析,服务期的履行问题应该通过《服务期合同...全部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资招用劳动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服务期,双方可以签订服务期合约,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的服务期,其必须就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赔偿用人单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费用。
从服务期的法律定义分析,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担服务期的义务人应该就是劳动者。当然,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为其必须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机会。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分析,服务期的履行问题应该通过《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共同协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会与其签订一份服务期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
之后,劳动合同到期且用人单位有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应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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