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给孩子落户国家是怎样的一个政策
计划生育2013新政策中的处罚条例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全部
计划生育2013新政策中的处罚条例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