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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

  法律文书内容是:“X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广东X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人、股东等有关人员未能按本院要求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给公司债权人等造成损失的,权利受损者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现原告根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起诉股东。
  但因二股东身份证的法定地址是:外省,现住广东经常居住地,立案庭为此不立案。二股东的情况是:一股东是女的,租一个花园小区里面,法院也曾在今年三月份发函叫其提交公司账册。就是说有邮局专递的快递单据可以证明其在那签收到了法院曾发的函。原告到居委会让其提供女股东的暂住地址。
  居委会说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私人,得到派出所去,派出所以原告不是律师及没法院的公函拒绝提供。就是说:现在也出现新的情况,上次受理破产法院发函的时间事隔今天有近八个月了,就是说:现在的11月份初原告到女股东的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业务员打开电脑说:说现住那个房间的人不是这个女的,是另一个男的名字!所以查女股东的证明物业管理处现在链接不上之前在那租住的信息,证明不了“近一年在女股东法院管辖区的地方居住”但也有种可能:关于女股东办暂住证的可能性不大。
  一般来说在广州女的很少办暂住证,因为查的少。男的股东呢,在另外一个区,估计男的有可能办暂证住,在广东,男的查的严格。原告手上有份男股东的租赁合同,日期是从:09年到:10年4月30日。立案那“租赁合同现在时间不在近一年内,以此拒绝立案。现时间是11年11月超了一年多。
  原告也和立案庭说过:自己可以以破产法院发的邮局送达地址对方签收就是今年三月份的快递单据证明,但立案那说那个证明不了经常居住地。。。。综上问题存在的是:因被告二个户籍不是现在这个城市的,是在这个城市打工,,居住有两年以上了,以原告的身份原告到居委会说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私人,得到派出所去,派出所以原告不是律师及没法院的公函拒绝提供。
  无法用证据来证明对方居住两年了。法院不给立案。听说有个“人口信息”部门。综合来说:原告债权不多, 7000余元一。你认为针对这二股东的情况,以原告不是律师,也没法院的公函,怎样才能证明到二股东的“经常居住地”?二。去法院立案应该不需要提供被告的居住证明吧?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你作为原告,具备了上述条件,准备好起诉状、欠条或借款合同等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性别、住址、联系电话等,就可以立案了。 原告以否以此法条和立案据理力争,你认为呢?三。如果立案家庭如果以此“不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不立案,原告是否叫基层法院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就立案问题上诉中院?请帮回答三问。
  十分感谢!。

全部回答

2011-11-11

0 0

说了一堆,中心观点都是为了在经常住所地立案,有利于原告节省时间和金钱:但无论你去居委会、派出所还是特种信息中心无不显示你需要法院的公函,很奇怪你没有咨询立案庭的法官如何取得这种公函麽!!其实很简单,你只需要写一份起诉书到立案庭和法官说明你要去查询的单位和事由就可以要求开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了!这份通知书就是法院的公函,有关单位见到就会予以协助!

2011-11-13

842 0

    根据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一般的诉讼案件的管辖适用愿告就被告的原则,通常以被告居住地为主,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主,但被告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主。
  问题是,经常居住地你怎么来证明,法院一般叫对方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情况下,可以提供如下证明 1、暂住证,在当地派出所开据的暂住证明。   2、当地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开据证明信即可。
   3、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一般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实在不能证明的,只有去原籍。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2011-11-13

826 0

说了半天,你就是没办法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就算你有法院的法律文书也不一定能证明。没办法证明经常居住地,当地法院当然可以不立案,上诉也没用。签收地址无法证明是经常居住地。

2011-11-11

841 0

    问题1: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是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原告可以从以下途径得到经常居住地的证明:1、首先找到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这点很重要;2、找到临时住宅的房东,请其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3、从居委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寻找证据;4、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此事,他们是专业人员,他们肯定比你办得顺利! 问题2:法院在审查管辖时,有权对居住地情况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应该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依据。 问题3:如果立案家庭如果以此“不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不立案,原告有权要求基层法院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有权就立案问题向受诉基层法院的上级中院提前上诉,要求基层法院管辖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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