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问题情况特殊因为厂里有宿舍,
以下该案例情况基本一致,应认定工伤。
转
2005年1月27日,某公司职工李某(女)下零点班后,留在单位宿舍住宿,于早上8点离开单位回家,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 李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遂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有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理由是:首先,该职工的离厂回家时间不属于“下班时间”,属于离厂回家。职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立即回家,在厂内休息了8小时后的离厂回家行为,依法不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这个概念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全部
以下该案例情况基本一致,应认定工伤。
转
2005年1月27日,某公司职工李某(女)下零点班后,留在单位宿舍住宿,于早上8点离开单位回家,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
李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遂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有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理由是:首先,该职工的离厂回家时间不属于“下班时间”,属于离厂回家。职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立即回家,在厂内休息了8小时后的离厂回家行为,依法不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这个概念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的宗旨,本案中职工李某受伤应属于工伤。
理由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宗旨,工伤就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李某的确因下班回家而遭受事故伤害。
虽然她没有在下班后及时回家,而是留在单位宿舍住宿后于早上8点离开单位回家,但是她下班回家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职工李某的确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强调了“规定时间”。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废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并没有“规定时间”的提法。
之所以产生争议,问题主要出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太笼统,以及对有关政府部门的解释的理解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直接参与《工伤保险条例》起草、审查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和医疗保险司的部分同志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一书对“上下班途中”是这样释义的:“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例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点上班,职工在8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都应属于上班的途中。”该书还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两段引文在该书第28页、第29页)上述所说的“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或“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可能产生两种理解,即狭义地理解为“正常工作前后的正常上下班时间的途中”和广义地理解为“正常工作前后的所有上下班时间的途中”。
狭义理解,则只有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才算,因此,不得认定职工李某工伤;广义理解,则不论上下班时间是否正常都算,因此,应认定职工李某工伤。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4年9月8日《关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文件就属于狭义理解。
文件中说:“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按照这样的狭义理解,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就限制得太死了,也不符合职工上下班的实际情况。
实际上,许多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办点赶路之外的事情(接送小孩、买菜等)是很常见的,只要原则上是上下班,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至少,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
沈阳市大东区去年有个案例是下班路线改变受伤,区法院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从我国大陆法律适用的原则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断案的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解释乃至规章只供参照。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而且,立法宗旨是管各章节条款的。既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事实上,职工李某虽然在非正常的下班时间下班,也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她下班时已经零点,作为女工,单独回家具有一定的风险或不方便,留住在单位宿舍,等天亮回家,合情合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敦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照顾职工上下班的安全,比如派车接送、调整上下班时间、提供工间餐、安排休息场所、缩短宿舍与厂区距离等,以减少交通风险。
再说,某公司提供宿舍给下夜班的女工住宿,实际上也考虑了安全问题,默许女工延迟到天亮才回家。所以,从人权和人性化管理的角度看,职工李某在非正常的下班时间下班,也是合情合理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