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季度预缴)该如何计算?比如7月份盈利3000元,8月份亏损500元,9月份盈利1000元,前两个季度共缴纳所得税额300元,那么第三季度需缴纳多少所得税?
如果你单位是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季度应提取所得税=(3000+1000-500)*25%=875元 前两个季度共缴纳所得税额300元 第三季度需缴纳所得税:875-300=575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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