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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帮忙!谢谢!急急急!

  我是2008年12月入职,在百货商场。之间签了2次合同(第一次2年,第二次9个月),马上要签第3次无固定期合同。可是公司马上就要撤店了(不是倒闭,是公司与租房企业的合同到期,然后撤店),可能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1、如果公司在和我签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然后解除合同。
  我能得到什么赔偿?(最好举例说明,比如我月工资2000) 2、有没有买断工龄一说?是不是买断工龄要签买断工龄的协议才能生效? 3、如果没有买断工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没有后续的赔偿??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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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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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虽然你在2008年后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由于公司马上就要撤店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
    对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都属于不可抗力,只能得到已提供服务期间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 2、不存在买断工龄一说,你这种情况也不适合买断工龄。
   3、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的,没有后续补偿。 。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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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应该可以获得t+3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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