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于2011年8月22号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中介为了促进成交,业主只带来了“递件收据”证明他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业主是一次性付清的,他只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由于业主的上一个买家是“广发银行”,可能存在比较贵的税费等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业主迟迟没有去交纳税费,办理房产证(递件收据的交费日期为2011年5月12号)。
现在由于业主无法确定什么时间取得房产证,无法进行交易。
通过房管局查册表明,该房子的所有权目前还是“广发银行”
请问:
1、本案中业主是否拥有对该物业的处分权?如何界定对房产的处分权,仅是以取得房产证为依据吗?
2、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果第一个问题成立(即业主没有处分权)那么合同是否无效?
3、中介在本案例中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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