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被歹徒抢劫被歹徒捅了4刀刀插在这个人的腹部时被这个人夺了过来回敬了歹徒几十刀在杀红眼的情况下这个人把歹徒的人头卸了下来。这个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了呢?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五个要件:
1、原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否则构成防卫不适时)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否则构成防卫挑拨或者互殴)
4、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否则构成故意犯罪)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但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这是所谓的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鉴于你所说的案件事实是已经捅了对方几十刀,杀红了眼的叙述,情况就不属于特别防卫的情形,毕竟在捅了对方几十刀之后已经达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杀红了眼卸下对方的头,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
可能会认定防卫过当,其防卫至对方无抵抗能力时应停止,但其没有停止,还把头卸下,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应按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捅对方几十刀是正当防卫,但不能造成对方死亡。把人的头卸下来肯定居是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