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购房合同而没有销售不动产发票,能否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第8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9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全部
《契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第8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9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房屋买卖,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因此,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关于无法取得发票征收契税的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127号)规定,对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法院拍卖抵债资产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开具发票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房屋的承受人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凡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02 号)第4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规定执行。
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在征收契税时,土地、房屋的承受人应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情况说明后,契税征收机关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① 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依据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契税,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
② 以资抵债、法院判决和法院委托拍卖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第5条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