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
“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 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 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 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1) 无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或个...全部
“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 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 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 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1) 无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 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 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 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 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 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 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 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 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 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x x型号手机 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 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 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x x手机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x x手机 3000
库存商品——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 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 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 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 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 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 定的形式要件:
(1) 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 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2)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3) 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 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 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 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