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应当由哪里的法院管辖呢?谢谢。
1、你要证明对方确实下落不明,如果不能证明,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原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对方确实下落不明则由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对方下落不明超过2年,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然后再申请离婚。
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除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的,但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按照1的规定处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本题中的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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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在法律程序上要求很高,不好操作。青岛出现过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情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涉及身份关系的一般必须本人到庭,不适合缺席判决或者公告送达。
2、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既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管辖的法院。
《民通意见》第28条第二款“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宣告失踪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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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因失踪或下落不明不出庭、不应诉的诉讼案件,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审理、判决结案。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一方送达诉讼文书是一个难题,法院如何解决呢?据上述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不明生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准予离婚。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需要强调的是,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需要利害关系人提起,法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主动宣告。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合伙人、共有财产的其他所有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没有顺序限制。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但并不影响已经生效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人民法院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当对方下落不明时,夫或妻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这宣告死亡。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或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最终都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不过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尽量找出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杳无音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和正确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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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在被告失踪前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