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是应届毕业生想问下,要是
见习期是指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分配工作以后确定为正式职工以前进行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期限,一般规定1年,只适用新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应届毕业生,并非针对劳动者。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全部
见习期是指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分配工作以后确定为正式职工以前进行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期限,一般规定1年,只适用新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应届毕业生,并非针对劳动者。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可见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出现同时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情形,则在试用期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则适用人事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两者一为劳动法律制度,一为人事制度。
但无论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都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办理。因此,见习期也必须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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