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绝对不能签订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你的问题跟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无关,而是与
夫妻婚后财产的法律规定相关。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另行做出书面约定的,适用书面约定。
你如果签订了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即视为你们夫妻对财产另行作出约定,则你们书面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法律规定。
下面是对你问题的具体分析,记住,答案的前提是你没有书面放弃房屋产权。
1。 这个房子我就没有份额了吗?
不会。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只要你们是在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房产证不管有没有你的名字,房子都为双方共有。
2。 假如我们去公证处把房子公证为我们夫妻共有,这个公证能对抗房产证上他的单独所有吗?
你们去做公证即你们书面约定财产为共同所有,这个约定是有效的。
尽管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这不能改变夫妻财产为双方共有的有效约定,因此,房子不是他一个人的,即使他私下卖了,你也可以请求他卖房的合同无效,或者要求共享卖房的利益,或者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3。
公证对于我有用吗?
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按法律规定,除非夫妻另行书面约定,夫妻财产本来就是共同所有。
最后,对你丈夫的说辞作一下分析,他说的“经济适用房只卖给贵阳当地户口,所以房产证上不能有我的名字”这个是没错的,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你要签放弃产权的协议。
产权证没有你的名字没关系,不代表你对房子不享有权益,但你要是签了放弃的协议,那么你就真的不享有房子的权益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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