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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所有权概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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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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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从所有权的结构,所有权的剩余收益权,所有权的排他性、 占有剩余性、 可交易性与稳定性诸方面, 提出了我国所有权概念体系重构的创新思路和立法技术方 案。
   一、所有权的传统概念 我国所有权概念的立法表述是《民法通则》第 71 条的表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概念的立法方法传承的是以 《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具体列举主义”, 即将所有权的内容概括为几项具体的权能。
   与“具体列举主义”相对 应的是肇始于罗马法的“抽象概括主义”, 即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人于事实及法律的可能范围内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   大致从 18 世纪 50 年代开始,具体列举主义开始受到学者的批判,认为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乃是所有权作用的结果和表现,这些权能之总和并非所有权本身。
  如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 中就有论述: “所有权并不是物之使用、 收益、 处分权能之总和”。 [1]曹杰先生更是明确指出“列 举主义不但以所有权之本位与所有权之作用混为一谈, 且亦涉于繁难, 盖举所有权之作用网罗之而 无遗漏乃一至难之事”。
    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将所有权能分离出去后换取的价 值。那么,当使用权、收益权、乃至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都被分离给他人时,所有人缘何不失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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