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疗保险问题?使用“哈尔滨城市职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或者继承。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本市市区内调动工作,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故中断工作,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全部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或者继承。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本市市区内调动工作,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故中断工作,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九条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国外、境外定居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条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使用。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职工患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金,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一次性住院核算,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2%;
(四)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依次降低,每次降低2个百分点,最多降两次;
(五)因公出差一次性住院的,使用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按照本市相应的定点医院的类别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经批准转院过程在3日内的,两次住院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
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第三十四条门诊透析,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由个人负担10%。门诊化疗或者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门诊治疗列入统筹金支付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负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为10%,退休、退职人员为7%;
(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为14%,退休、退职人员为11%;
(三)10000元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为16%,退休、退职人员为13%。
第三十七条职工患病符合住院条件,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经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可以建家庭病床。家庭病床视为住院,建床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
家庭病床的病种根据需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十八条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均提高30%。
未经批准的,医疗费全部自付。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治疗和使用符合《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应当征得本人或者亲属同意(本人昏迷亲属不在身边的,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属于紧急抢救,本人亲属、单位领导都不在身边,可以由医疗机构决定),由个人按照下列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一)门诊特殊检查项目,个人自付40%,其余部分由统筹金支付;
(二)住院使用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的检查、治疗项目,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三)住院进行部分支付费用的治疗项目类的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个人自付30%。
第四十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凭医疗保险卡、病历、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出院诊断、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医疗费;
(二)因公出差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三)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或者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四)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异地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自付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医治的疾病,在《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下简称《诊疗项目》)范围内,使用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采用《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
(二)门诊透析、门诊化疗和门诊进行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
(三)不属于本条一项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应当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
《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哈市医疗保险方案出台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12日下午,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7.5%,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具体划入比例为: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共划入本人工资收入的3.3%;45周岁以上共划入本人工资收入的4%。
由于退休人员按规定本人不缴费,其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5%的比例全额由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超支自理,节余归己。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扣除划入在职职工和退休个人账户费用的剩余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住院就医。
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统筹基金要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哈市确定为4倍,约2.6万元。
建立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对职工患大病、重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本着“封顶不封路”的原则,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予以解决。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其中单位缴纳2.5元,个人缴纳2.5元。超最高支付额10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15%,救助金支付85%,10万元至15万元个人负担10%,救助金支付90%。
大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其它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在工资总额4%以内分层次对国家公务员给予医疗补助。
此次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为:
制订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药品目录。
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要求,引进竞争机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持处方自由到医院药房或药店购药。
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经济联系,促使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过量开药造成的浪费。
整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通过公平竞争理顺供求关系,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降低成本,公开招标,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和医疗用药需求。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拉开不同医务人员之间的质量差价,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使医疗费用与其服务及劳务价值相符,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管理和使用,按原资金渠道和原待遇标准,执行原管理办法;在哈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仍执行市委办公以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哈办发〔1997〕23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管理。
据了解,哈市将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扩面,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医改。即先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并主动要求参保的企业开展。据调查,启动初期市区约有1000余户用人单位近36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加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面可达30%左右。
(黑龙江日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