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经济补偿问题一企业(
问题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同一区域内(相距20分钟车程)的分厂究竟算是A地还是B地?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问题都迎刃而解。
由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地址为:A地,工作地点为:各分公司、各项目地”,那么,只要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的分厂还在A地,只是位置发生了变化,那么,本次整体搬迁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执行公司的搬迁计划。
但如果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的分厂是在B地,则本次整体搬迁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搬迁计划。
试分析企业与职工的分歧:
职工认为:因企业原因致使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地址虽是A地...全部
问题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同一区域内(相距20分钟车程)的分厂究竟算是A地还是B地?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问题都迎刃而解。
由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地址为:A地,工作地点为:各分公司、各项目地”,那么,只要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的分厂还在A地,只是位置发生了变化,那么,本次整体搬迁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执行公司的搬迁计划。
但如果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的分厂是在B地,则本次整体搬迁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搬迁计划。
试分析企业与职工的分歧:
职工认为:因企业原因致使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地址虽是A地,但工作地点为:各分公司、各项目地,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区域,只是工作地点不同,是同一家公司,且安排工作,不存在工作地点变更,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究竟谁的观点对呢?
职工认为:因企业原因致使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企业有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问题是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分厂并不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呀!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签约地为A地,但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各分公司、各项目地。现需整体搬迁至同一区域内的分厂,符合合同约定的各分公司、各项目地属性,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违法。
企业仅此一个理由足矣,切勿再画蛇添足,讲什么“工作地点为:各分公司、各项目地,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区域,只是工作地点不同,是同一家公司,且安排工作,不存在工作地点变更。”明明工作地点已经从A迁到了B,怎么会不存在工作地点变更呢?!
正是基于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有约定,才使得企业的本次整体搬迁合法化,现大部份人员已到分厂就说明了这一点。
且由于面临“因企业人员较多,如给余下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到分厂工作的人也有可能提出这上述条件,那么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并且会导致大批人才、职工流失,企业不能正常运行”的现状,不能轻易开口子。
至于“如果职工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问题,还是回归问题焦点:企业的整体搬迁是否合法?合法就应该坚持,违法就应该纠正,如何去做,就是你们劳工或人事部门的事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