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5月18日,许某与赵某签订松花楼大酒店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松花楼大酒店给许某租赁经营,租赁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2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起5日内支付每一年租金24万元,2001年6月1日支付第二年租金,2002年6月1日支付第三年租金;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如对方不同意则档不作违约处理,否则仍然作违约处理。
双方并且对租赁范围、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许某即向赵某交付租金36万元,赵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沈某(许某之外甥女)又代许某交付第二年租金10万元。
合同签订之前的5月16日,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同意,赵甲代表赵某与沈某代表许某对桦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
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2001年6月21日,赵甲和许某协商一致,解除酒店租赁合同,同日,二人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盘点并列出店内缺损财物明细,由二人在每页明细单上共同签字确认,酒店于当日由赵甲接收,许某停止经营。
因许某向赵某要求返还多收租金而引发纠纷。
赵某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一直继续履行,故许某不仅无权要求返还租金,还应支付未付之租金。许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 本案之中,赵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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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民法上,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赵甲的代理权事实是被赵某收回,其代理赵某的权利消失。 但赵甲的代理权消失的事实情况并没有直接告诉许某,而是告诉了许某的外甥女沈某。在本案中沈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许某的代理人,沈某就没有强烈代理人的及时报告代理情况的职责,许某就没有应当知道赵甲代理权灭失事实的义务,故赵甲的在被解除代理权后行为完全构成表见代理。
2,本案应该如下处理:赵某应当退还多余的租金,许某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 赵某可以对赵甲的行为进行追偿。这是表见代理的处理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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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题。
赵甲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是沈某未对许某说,赵某已尽到提醒义务,后行为是由于沈某的过错造成的,赵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本案应该如下处理:由于赵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其与许某所形成的解除租赁合同之行为自始无效。应判定许某支付未付租金。许某因停产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可向赵甲追偿。不过要另案处理。
首先我要推定你所说的案情为法律事实。 其次,你还要明确一个情节,即在“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之后,以及6月21日之前--沈某是否告知了许某。 然后,晚上俺再根据你的补充来回答。行吗?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