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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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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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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则失效。  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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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特定的事项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条兜底性条款,是在前10项没有穷尽的列举性规定之外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该项规定中“其他合法权益”突破了行政诉讼法和原行政复议条例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将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劳动、受教育等政治性权利和其他权利也纳入了行政复议法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项规定,凡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而且该规定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  3。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对此类行为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此类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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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们你们好帮帮我吧:在2006年10月份本村三户人争一个山。包我家在Qg。但他二户人什么证都没。只有我家有份合同是2005年与开发人写的。还有份证明:有村委会的公章。
  村民小民的公章。村长。村法人代表12人。另有4位元老70岁以上的人证。注:有个证人。在解放前后我爷爷请他铲过茶头。  收过做工钱。还有上几个村长总共20多人签名。和打手印。
  
  四角分明。请问以上证明对此N?能给证明点什么呢?一切我们都反应上去司法所。他们做证人囗供。但他们也当作三户人都没证处理。他们写到<因三方没文字证据>请问我以上证明属文字证据吗??。

2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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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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