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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之前所购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希望男方购置房屋后再领取结婚证(因为男方一直不想购房)。而男方家要求女方在购买房屋前领取结婚证。 请问,如果男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付全款购买的房屋是不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按揭,男方婚前付首付款,余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是不是婚前首付款是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属共同财产?这个时间应该是怎么样界定的?是不是以房产证和结婚证的时间界定的? 作为女方,怎样做对我们更有利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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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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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付全款购买的房屋是不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是。 如果按揭,男方婚前付首付款,余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是不是婚前首付款是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属共同财产 :是。 这个时间应该是怎么样界定的?是不是以房产证和结婚证的时间界定的? :结婚,按登记领证时间定。 房产,按实际付款时间定。

2010-09-25

结婚前男方全资给首付的房产,首付部分应为男方个人财产。但你可以与男方约定,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该部分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升值部分双方共同享有。真正需要发生房产分割时,按照首付与按揭的比例分割该房产的价值。假如以后房产升值至100万元,首付占30%,按揭部分占70%,则后者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平均分割。

2010-09-21

如果领结婚证前买房子,房产证也是在婚前下来,就是男方个人财产; 如果领结婚证后买房子,房产证也是在婚后下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贷款只是债权债务,不影响房产的物权归属。 还有一个办法,但是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你们的情况。

2010-09-21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问题所作出的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
    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可见在购买婚房这个问题上,婚前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付清全款,则房屋毫无争议地是其个人财产。而如果是按揭贷款买房,则关键是看婚前购房是以谁的名义购买,比如谁去签订购房合同、谁来办理按揭贷款,更重要的,婚前购房的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上述三个环节都仅以夫妻一方的名义,那么即使配偶方提供证据证明婚前购房其也出资,房屋的性质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除非配偶方同时证明婚前购房时双方均认可其为共同共有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个事实中,如果女方在意房屋归属性质的,应当在婚后购买房屋为宜。   。

2010-09-14

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吧! 如果你们买房是为了结婚,即使是男方父母赠送的房子,除非男方父母强调是赠送给男方一人,否则都是为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你说的,是男方付首付款。以后共同付按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0-09-14

以房产证领取时间为准,如果房产证领取时间早于结婚照就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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