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在刑法上会不会定诈骗如题一
一个人把他自己的房子买了几个不同的人,时候也不指定买个哪个人,也不返还购房者的房款,在刑法上是不是要定诈骗罪。如果甲将其所有房屋卖与乙70万、丙80万、丁90万,本来甲想把乙丙的房款还给他们,但是正好股市形势大好,遂将乙丙的房款投入股市,想赚了钱再还给他们,不想股市大跌,血本无归,这种情况会不会定诈骗!!!
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要求是主客观统一,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 也就是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罪过)且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而且客观上还要有实施了危害的行为。即“无罪过则无犯罪”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全部
一个人把他自己的房子买了几个不同的人,时候也不指定买个哪个人,也不返还购房者的房款,在刑法上是不是要定诈骗罪。如果甲将其所有房屋卖与乙70万、丙80万、丁90万,本来甲想把乙丙的房款还给他们,但是正好股市形势大好,遂将乙丙的房款投入股市,想赚了钱再还给他们,不想股市大跌,血本无归,这种情况会不会定诈骗!!!
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要求是主客观统一,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
也就是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罪过)且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而且客观上还要有实施了危害的行为。即“无罪过则无犯罪”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甲虽然将其所有房屋分别卖给乙70万、丙80万、丁90万,其行为也只是一房多卖。甲本来想把乙丙的房款还给他们,但是正好股市形势大好,遂将乙丙的房款投入股市,想赚了钱再还给他们,不想股市大跌,血本无归,显然甲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因此,本案中我们不能主归罪。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的规定,对这种一房多卖的行为仍然归在民事合同纠纷范畴,而并没有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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