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账务处理是什么?
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筹建期内发生的应由投资方负担的开支及企业自身承担的资本性支出的账务处理没有异议,异议最大的在于筹建期内开办费的处理。
(一)旧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新版会计准则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开办费的核算没有明文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全部
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筹建期内发生的应由投资方负担的开支及企业自身承担的资本性支出的账务处理没有异议,异议最大的在于筹建期内开办费的处理。
(一)旧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新版会计准则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开办费的核算没有明文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
”实际工作中,人们据此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发生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编制利润表。
(三)建议
综合以上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人们存在三种不同核算方法。
1。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办费发生时直接记入发生当期“管理费用——开办费”借方科目,每月末,将管理费用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2。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开办费发生时直接记入发生当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借方科目,自公司试生产截止之日将开办费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
3。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按五年分期摊销(开办费发生时直接记入发生当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借方科目,自公司试生产截止之日,将开办费按60个月平均摊销,转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考虑新版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政策更多的选择权,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会计信息“客观性、重要性”的质量要求,建议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采用第三种核算方法。
这样,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活动,又与国家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一致,同时,也不违背新版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中前述第二种核算方法属于第三种核算方法的特殊处理即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金额不大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摊销。
具体说明如下:
(1)第一种核算方法对于第三产业的企业或筹建期不跨年度的企业及筹建期较短的企业,影响基本不大;如果是筹建期较长的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对其影响较大,而且筹建期越长、开办费金额越大,影响就越大,导致企业尚未经营便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企业刚出现经营活动盈利时便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实际情况不符。
(2)第一种核算方法存在对新版会计准则的误解,列入管理费用核算,只是说明管理费用核算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办费转入管理费用的具体时间和次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应该说,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是企业未来的基础,明显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同时,能够可靠地计量、有关的经济利益一定会流入企业,符合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确认的条件,筹建期内按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列入资产负债表,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第三种核算方法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一致,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表述,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开办费可以包括在“长期待摊费用”中。虽然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但个人答复不能作为我们执业的准则。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