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单位有权不退还服装押
你说的情况涉及两个问题,即服装押金和由索要服装押金引出的所谓单位除名。酒店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1、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规定,应承担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
2、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你选择了不...全部
你说的情况涉及两个问题,即服装押金和由索要服装押金引出的所谓单位除名。酒店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1、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规定,应承担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
2、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你选择了不再续签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后离开酒店是你的权利,正如同酒店并未提前告知你不再与你续签合同是酒店的权利一样,无可厚非。
且你在离开酒店前副总已经知道你的选择,也未对你的离开表示任何意见,又为什么要在你回酒店办理手续时,要对你横加指责,还扬言要追究你的责任呢?!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典型的法盲。
因此,你没必要理会酒店的虚张声势,合同到期走人,酒店不可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至于押金问题,你可以向九点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信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但由于酒店对你作出的除名决定,有可能对你造成潜在的威胁(除名属于处分,有可能进入档案),尤其当你需要从酒店转移自己的相关材料时,那么你有权要求酒店撤销除名决定,否则,你只能向酒店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错误的除名决定,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返还服装押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