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出招:-被告二在反诉状中如何列明诉讼地位????????
你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不涉及实体法的规定吗?
对于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你可以在答辩状里提出,也可以使用反诉状提出,只要能表示反诉的意愿和理由就行。 另外,针对反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予以规定,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所以,当事人在提起反诉时也不是必须使用反诉状的格式。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所以,在反诉状中,如果单独以反诉状提出反诉的话,对对方可以称为反诉被告(多个被告的,可称为反诉一被告,反诉...全部
你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不涉及实体法的规定吗?
对于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你可以在答辩状里提出,也可以使用反诉状提出,只要能表示反诉的意愿和理由就行。
另外,针对反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予以规定,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所以,当事人在提起反诉时也不是必须使用反诉状的格式。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所以,在反诉状中,如果单独以反诉状提出反诉的话,对对方可以称为反诉被告(多个被告的,可称为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以下以此类推),也可以称为本诉原告;对自己可以称为反诉原告,也可以称为本诉被告。
原诉中的被告二不能列为反诉案件中的第三人。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参加的方式也是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而此案中原诉的被告实际上已经参加到了诉讼之中,与法律规定的参加第三人诉讼的时间不符,且参加方式也不符合法律对第三人的规定,所以不能列他为第三人。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第三人既不与原告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也不与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共享权利和共担义务,而是对参加之诉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纵观本案,原诉中的被告二对本诉和反诉均无独立请求权,故不应为本诉和反诉案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诉中被告二在反诉中根据反诉人的请求是要承担赔偿义务的,这就与诉讼法中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对参加之诉负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有悖,故也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
除非在本案中不容许提起反诉!
说的太多,不好意思。大家不烦的话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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