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各位老师好啊,请问
首先要强调的是,是否是软件开发企业,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上,请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具体文件请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8类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全部
首先要强调的是,是否是软件开发企业,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上,请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具体文件请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8类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 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 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 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采用列举的方式,因此,除以上8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
①间接相关的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②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 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③非直 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 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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